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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建築投資業如為實際從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是用之事 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1.14.(88)台勞安一字第000322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月14日
    主旨:建築投資業如為實際從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是
       用之事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請 查照。
    說明: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係以事業為適用範圍,不以該事業單位是否領有執照為認定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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