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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一條第七款所稱容器或儲槽」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10.19.(89)台勞安二字第0044704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主旨:有關「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一條第七款所稱容器或儲槽」疑義乙案,請 查
       照。
    說明:「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一條第七款所稱容器或儲槽」,其內容積未滿五百公
       升之容器〈家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除外〉,依現行法令規定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
       條第六款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容器所有人應依既有之國家標準自行實施檢查或委
       由具有能力者為之,以維持相當該等容器新品之安全功能,並依規定保持完整之紀錄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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