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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代行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設備之定期檢查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3.22.(90)台勞安二字第0009499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22日
主旨:有關代行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設備之定期檢查,該設備之安全閥測試及耐壓、氣密試
驗,應由代行檢查機構辦理,或由事業單位自行測試,如由事業單位自行測試者,其
測試人員應經何項訓練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佑○工礦安全衛生技師事務所九十年三月一日佑民字第九00三0一號函辦理。
二、經查代行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設備之定期檢查,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
勞動檢查法」第十七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及「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等規定辦理,有關「安全閥測試機組」、「耐壓試驗裝置」
等檢查設備,應由代行檢查機構置備,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已有明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亦規定定期檢查應實施附屬品等必
要之檢查,故「安全閥測試及耐壓、氣密試驗」,自應由代行檢查機構辦理為宜。
三、有關事業單位如自行測試安全閥及耐壓、氣密試驗者,屬於實施自動檢查範圍,其測
試人員,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指
定適當人員為之」,至應否參加該訓練取得本案訓練證書,由事業單位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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