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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已逾使用有效期限一年以上,未依規定向檢查機構報備者,是否得依規定 申請重新檢查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10.02. 勞安二字第09200522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2日
    主旨: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危險性機械)已逾使用有效期限一年以上,未依規定向檢查機構
       報備者,是否得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重新檢查
       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高機安檢一字第九二00八三號函辦理
       。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
       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本案固定式起重機(危險性機械)申請定期檢
       查時,如逾使用有效期限一年以上者,應查明有無違法使用情形,並依法處理。如查
       明確有「停用」之事實,且逾使用有效期限一年以上者,雖未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
       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向檢查機構報備,雇主擬恢復使用時,仍可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重新檢查。(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 92.10.02. 勞安二字第0九二00五二二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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