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修正工作場所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10.19.勞檢一字第0930052196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工作場所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
    行政院勞委會九十年五月四日台九十勞檢二字第00二00七九號函訂定行政院勞委會九十
    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勞檢一字第0九一00一九八0一號函第一次修正
    行政院勞委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勞檢一字第0九一00三八0九六號函第二次修正
    行政院勞委會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勞檢一字第0九二00一八三二一號函第三次修正
    行政院勞委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勞檢一字第0九三00五二一九六號函第四次修正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勞動檢查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工作場所
       重大職業災害之檢查並配合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健全工作場
       所重大災害通報體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災害係指下列災害之一: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
         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四)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關於火災、爆炸、有害氣體外洩、崩塌、倒塌、核能事故等
         涉及公共安全之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行政院列管通報災害係指下列重大災害之一:
      (一)災害當時死亡人數三人以上者。
      (二)災害當時罹災人數五人以上者(含失蹤人員)。
      (三)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關於火災、爆炸、有害氣體外洩、核能事故等涉及公共
         安全之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四、檢查機構接獲報案或媒體報導或其他消息來源(如傳播媒體、法院來函、地方主管機
       關等)得知事業單位發生下列重大災害時,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規定向本會、地方主
       管機關及相關單位通報。
      (一)使勞工從事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事業(施行細則附表一),發生屬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二)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
         業單位發生重大災害,而肇災事業單位本身無勞工傷亡,卻造成其他事業單位勞
         工傷亡者。
      (三)鐵公路交通事故、空難、海難、船舶裝卸有下列情形者:
         1.道路或道路旁從事清潔、修路樹及電信、瓦斯等管線舖設作業或起重吊掛作業
          之場所及周遭應予警示範圍之環境內,遭外來車輛衝撞造成之重大災害。
         2.船上氨氣外洩、移動中危險物載運車輛洩漏火災、移動中起重機吊桿折斷(或
          鋼索斷裂)、煞車不良等導致之重大災害。
     五、檢查機構辦理災害通報及職業災害檢查之作業流程如下(如流程圖):
      (一)災害通報處理及個案登錄:
         1.檢查機構接獲報案或由其它管道得知事業單位發生重大災害消息,應立即填具
          工作場所重大災害通報表(如附表一)傳真本會,並進入「勞動檢查資訊管理
          系統」之「重大職災通報」輸入相關資料列管。
          註:本會勞保局函送職業災害給付申請部分,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勞動
          檢查處理補充說明」辦理。
         2.檢查機構接報之災害如屬行政院列管通報者或據報搶救中災情預估達行政院列
          管通報者,應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如附件一)立即以電話(
          並傳真工作場所重大災害通報表)通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本會相關通報
          人員(非上班時間改以緊急聯絡電話通報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或相關主管,必
          要時得先行通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聯絡電話如附件二),並立即派員(
          必要時會同本會人員)至現場了解後撰寫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如附表二)並
          進入「勞動檢查資訊管理系統」之「重大職災管理」輸入相關資料列管,並上
          傳初步報告書電子檔。
         3.檢查員對於前項災害查處過程中應每小時內向檢查機構首長及本會勞工檢查處
          處長回報查處狀況及結果。
         4.檢查機構於假日對電子媒體報導之災害均應立即通報,並派員檢查撰寫災害檢
          查初步報告書傳送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住宅。5.檢查員應將工作場所重大災害
          通報表依內部程序陳報主管,並由主管立即指派人員實施現場檢查。
      (二)現場檢查及罹災者慰助:
         1.檢查員應做好事前準備工作後,至災害現場實施檢查及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並
          填具職業災害相關文件查核表(如附表三)。2.檢查機構應儘速依本會「辦理
          重大特殊職業災害罹災勞工及其家屬慰助注意事項」(如附件三)規定,填具
          「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基本資料表」(如附表四)併「工作場所重大災害通報表
          或初步報告書」電傳本會福利處,辦理罹災者慰助事宜。對於適用職業災害勞
          工保護法之罹災者,應轉知家屬(或罹災者)得依該法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
          及第六條)規定,備妥相關書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或死亡)
          補助事宜。
         3.對於火災、爆炸、支撐倒塌、感電…等災害,如有災害原因複雜或原因不明者
          ,檢查機構主管應指派具有該災害專長之檢查員前往協助檢查,並視情況得請
          本會、本會研究所或邀請學者專家協助災害檢查。
         4.對局限空間發生缺氧、中毒災害,檢查時應儘量實施災害實況模擬,檢測氧氣
          及有害氣體濃度,以確認災害發生原因。
         5.檢查員實施現場檢查後撰寫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並於一週內(行政院列管通
          報及媒體即時報導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傳送)進入「勞動檢查資訊管理系統」
          之「重大職災管理」輸入相關資料列管,並上傳初步報告書電子檔。
         6.對非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職業災害,而為下列工作場所之重大
          職業災害者,應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檢查,並撰成災害檢查初步
          報告書。
          (1)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發生重大災害,而肇災事業單位本身無勞工
           傷亡,卻造成非同一工作場所之其他事業單位勞工傷亡者。
          (2)鐵公路交通事故、空難、海難、船舶裝卸有下列情形者:
           甲、道路或道路旁從事清潔、修路樹及電信、瓦斯等管線舖設作業或起重吊
           掛作業之場所及周遭應予警示範圍之環境內,遭外來車輛衝撞造成之重大災
           害。
           乙、船上氨氣外洩、移動中危險物載運車輛洩漏火災、移動中起重機吊桿折
           斷(或鋼索斷裂)、煞車不良等導致之重大災害。
           前述災害查處原則如下:
           (甲)對引起其他事業單位之勞工傷亡者,以勞工傷亡之事業單位為發生災
           害之事業單位,而以肇災者列為相關事業單位(加註『肇災』二字)實施檢
           查。
           (乙)對鐵公路交通事故、空難、海難涉及雇主支配管理範圍內之設施不良
           者,應對發生災害之事業單位實施檢查。
           (丙)對道路或道路旁邊之作業以發生勞工傷亡之單位為發生災害之事業單
           位實施檢查,如為交通事故除查明發生災害之事業單位相關防災責任外,肇
           事者之過失責任可由該管單位追究處理。
         7.檢查員於職業災害檢查時如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或「
          有再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應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及(或)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並於停
          工通知書中將事故報告及改善計畫之提出列為申請復工之條件。另於必要時得
          於停工範圍張貼停工通知書並得以顯明之警告或禁止之標誌標示停工區域。
         8.檢查機構於接獲事業單位之復工申請時,應召集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各級
          承攬人及安全衛生相關人員,針對事故報告及改善計畫召開復工審查會,經開
          會審查認可及現場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以書面通知其復工(如復工處理流程
          )。
         9.勞動檢查員於實施現場檢查時,應製作會談紀錄,並就檢查發現違反勞工法令
          事項以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
      (三)災害檢討認定處理
         1.檢查機構應由首長、副首長或簡任級以上人員召集各組(科)主管及具有該災
          害專長之勞動檢查員召開職業災害檢討會,並由實施檢查人員依職業災害檢查
          初步報告書做簡報,必要時得請本會人員或邀請具有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協助
          承攬關係、災害原因或災害責任等之認定,並確立本災害報告書撰寫方向。2.
          職業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之防災對策,應有防止類似災害發生之行政作為或措
          施,建議事項如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等之修訂意見者,請依本會八十二年六
          月二日台八十二勞安二字第三二七三0號函辦理。
         3.將災害檢討會結論作成會議紀錄,其內容應包括每一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各項
          之具體結論、認定理由及是否撰成重大職災檢查報告書等,陳判後函送本會。
      (四)個案建檔及報告書陳報
         1.檢查機構應指派專人列管重大災害案件,並檢核各承辦人輸入「勞動檢查資訊
          管理系統」之資料。對於認定非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重
          大災害,應於「勞動檢查資訊管理系統」之備註欄內註明認定理由,原則上免
          撰成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惟為掌握案件檢查資料需要,可參照重大職業
          災害檢查報告書之格式撰成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陳報,若屬勞動檢查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者,仍應撰成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
          陳報。
         2.檢查員應依據災害檢討會會議決議,撰寫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陳判後併
          照片函報本會,並將報告書及相關附件、照片之電子檔上傳「勞動檢查資訊管
          理系統」。報告書撰寫內容依「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
          如附件四)辦理,陳報時應於來函中擬具處理意見(格式如附件五)。另檢查
          機構應對檢查員撰寫之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依「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品
          質紀錄表」(如附表六)給予評鑑且按月彙整,並得推薦一至二人對撰寫報告
          書表現優良者於次月五日前報會審核後酌予敘獎。
         3.對發生時日久遠之職業災害得僅依災害現場之工作環境及災害有關之訓練、管
          理等做為檢查重點。
         4.於公海上發生之職業災害,應由該事業單位所屬轄區之檢查機構實施職業災害
          檢查。
         5.泊港船舶於完成發航準備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檢查
          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6.泊港船舶之船上作業發生之職業災害,如該船已離港實施檢查有困難者,得採
          書面或其他方式進行檢查,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事項,行文船務代理公司轉
          知船方辦理。
         7.對風災、水災、震災及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導致之職業災害,因搶救而現場
          遭受破壞,於實施檢查有實質困難時得免實施檢查,但災害補償等事宜則應加
          強督促辦理。
         8.對公共工程職災應將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業主)未依「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之情事,明列於報告書第九項。
      (五)職業災害檢查後續處理
         1.僅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職業災害檢查案件
          ,仍應就違反法令事項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2.報告書經本會核定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將報告書第一項至第十項函送事業單位。
          (2)公共工程職災應將報告書函送該工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改進。
          (3)對已構成相關勞動法令之行政罰鍰要件之案件,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4)涉及相關勞動法令之刑事罰之案件,移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
          (5)涉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之案件,移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
          (6)涉及其他行政主管機關之案件(如船舶),移請該屬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
         3.就災害違反法令事項,除現場檢查時以檢查結果通知書通知限期改善之事項外
          ,對於未通知事項,應再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並應就通知改善事項實施複
          查,追蹤改善結果,相關函稿格式如附件六,並應修正「勞動檢查資訊管理系
          統」相關資料。
         4.檢查員應將承辦之重大職業災害個案依「職業災害實例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
          (如附件七)撰寫成災害實例,並按季編輯成宣導教材。
         5.檢查機構應於每季召集相關事業單位辦理職業災害研討會,並由檢查員作案例
          講解。
         6.檢查機構應收集經移送法院之職業災害案件之起訴或判決結果並按年彙編成冊
          。
         7.年度結束後應作成災害統計分析並擬訂防災策略。
         8.檢查員因職業災害檢查以鑑定人出庭提供資料後,可要求先行離庭,避免與被
          告同時退庭,亦可事先洽請承辦檢察官另行約見處理。
          附件:相關表單:
      (一)工作場所重大災害通報表。
      (二)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文件查核表
      (四)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基本資料表。
      (五)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品質紀錄表。
      (六)行業分類系統表。
      (七)災害類型表。
      (八)災害媒介物分類表。
      (九)重大災害彙整管制表。
      (十)個案陳判表。
         相關文件:
      (一)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暨勞動檢查機構災害防救緊急聯絡電話一覽表。(三)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辦理重大特殊職業災害罹災勞工及其家屬慰助注意事項。
      (四)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
      (五)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函稿格式(上行文)及災害現場照片黏貼與說明格式。
      (六)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函稿格式(平行文)。
      (七)職業災害實例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
      (八)從事業務之人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移送業務過失注意事項及
         撰寫內容參考例。
      (九)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承攬關係事業單位之【業主 /或將部分事業交付承攬之事業
         單位】之撰寫原則。
         附錄一:本會勞工檢查處工作場所重大災害處理流程
      (一)災害通報處理
         1.各承辦科接收檢查機構通報表,於簽報處長核閱時加會第三科登錄於「重大災
          害個案彙整管制表」列管並列印個案陳判表附陳。2.如通報災害為行政院列管
          通報者,本會視情況派員會同檢查,並請檢查機構立即傳送檢查初步報告書,
          經本會彙整簽核後函報行政院。
      (二)初步報告處理及個案彙整
         1.登記桌接收檢查機構之初步報告書交各承辦科,由各承辦科將初步報告書簽報
          處長核閱時加會第三科修正重大災害個案彙整管制表,並列印個案陳判表附陳
          ,並將該初步報告書影本送本會福利處辦理慰助事宜。
         2.製作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統計圖每月提主管會報。
      (三)檢查報告書審核
         1.第三科專人收受檢查機構函報之職業災害檢討會會議記錄並據以修正(或結案
          )重大災害個案彙整管制表;列印個案陳判表附陳後專檔彙整。
         2.各承辦科審核災害檢查報告書,並核對災害檢討會會議記錄,擬具報告書審核
          意見。
      (四)檢查報告書陳判及個案核對整理
         1.列印個案陳判表,依所送報告書內容,修正陳判表相關內容,並將報告書歷次
          報會日期(檢查機構發文日期)及核復文號填入個案陳判表內(如該報告書為
          經核備結案者,應將本會核備文號填入個案陳判表),併函稿陳判。
         2.陳判後登記桌應將個案陳判表交第三科專人登錄。
      (五)災害後續處理
         1.按季彙整全國災害實例,編輯成冊。
         2.辦理全國性職業災害研討會。
         3.彙整全國災害統計分析,擬定全國防災策略。
          附錄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勞動檢查處理補充說明
     一、目的:為防杜事業單位未依法申報重大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的工作環境及法定權
       益,兼顧勞工保險資源之有效運用。
     二、範圍:
      (一)適用事業範圍:勞工保險給付核定通知書中勞工職業災害死亡者,且被保險人之
         投保單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二)檢查處理範圍:
         1.檢查員指派。
         2.罹災者慰助。
         3.現場檢查及處理。
         4.個案登錄及列管。
         5.災害檢討及認定。
         6.職業災害報告書撰寫。
         7.災害檢查後續處理。
         8.統計分析及策略擬定。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職業災害: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款。
     四、本會勞工檢查處作業流程:
      (一)勞保職災資料處理及登錄:
         1.由第三科接收勞工保險局函送之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核定通知書(以下簡稱
          給付核定通知書),由專人登錄「勞工保險死亡請領及職災確認給付個案彙整
          表」(以下簡稱死亡給付個案彙整表)列管。
         2.如給付核定通知書之被保險人或其事業單位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時,則擬具
          定型稿函復勞保局,同時請該局復知本會有否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
          條例)給付被保險人,並於函稿中註記個案已登錄。
         3.經查詢本會工作場所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之「重大災害個案彙整管制表」
          (以下簡稱彙整管制表,如附表九),如申請給付之事業單位已有工作場所重
          大災害通報表(以下簡稱災害通報表,如附表一)傳報本會,則於彙整表中註
          記;另擬具定型稿(加會相關業務科)函復勞保局,並檢附通報表乙份於函稿
          中註記個案已登錄,請該局依勞保條例規定處理,同時請該局復知本會有否依
          勞保條例給付被保險人。
         4.如無檢查機構災害通報表,則將給付核定通知書影本函送檢查機構查處。
      (二)檢查報告書審核:
         1.收受檢查機構陳報之檢查結果,如非屬重大職業災害,檢查結果應為重大災害
          初步檢查報告書(以下簡稱初步檢查報告書,如附件二)由第三科擬具定型稿
          (加會相關業務科)函復勞保局,同時請該局復知本會有否依勞保條例給付被
          保險人,並於函稿中註記個案已登錄;另將初步檢查報告書登錄彙整表並註記
          「非安衛法之職災」。
         2.如屬重大職業災害,由各承辦科收受檢查機構陳報之檢查結果報告書並將報告
          書電子檔匯入電腦(路徑:\INSP1-3\重大職災\所別,檔名:本會文號+災
          害發生單位名稱,如該報告書為修正者,應以修正版覆蓋原檔案並將新文號加
          入檔名內),註明本會文號交書記彙整。
      (三)檢查報告書陳判及個案核對:
         1.各承辦科審查報告書後擬具報告書審查意見函稿,同時擬具定型稿函復勞保局
          ,請該局復知本會有否依勞保條例給付被保險人並檢附報告書乙份。另需加會
          第三科由專人將報告書相關資料登錄於死亡給付個案彙整表及彙整管制表。
         2.第三科將彙整管制表之個案列印個案陳判表(如附表十),隨件附於所送報告
          書修正或補填陳判表相關內容,並將報告書第一次報會日期(檢查機構發文日
          期)填入陳判表內,併函稿一起陳判。
         3.對既經核備之報告書,將本會核備文號填入陳判表後,交由第三科專人登錄於
          勞保死亡請領及職災給付確認個案彙整表內。4.勞保局函復之最終給付情形,
          由第三科登錄於彙整表中。
     五、檢查機構作業流程:
      (一)職業災害檢查
         1.接收勞委會函送之給付核定通知書,依機關內部程序陳報主管,指派人員至災
          害現場會同事業單位實施檢查,並與相關人員會談、蒐集相關證據及佐證資料
          ,製成「談話記錄」。
         2.如因現場遭破壞、變更或其他狀況,或有災害原因複雜難以鑑定時,檢查機構
          主管應指派具有該災害專長或較具經驗之檢查員前往協助檢查。
      (二)災害檢討認定
         1.派員檢查後撰寫初步檢查報告書。
         2.檢查機構應由所長召集各組組長或具有該災害專長之檢查員召開重大災害檢討
          會,並由實施檢查之人員依初步檢查報告書作簡報,必要時得邀本會人員或具
          有法律專長之專家學者,協助承攬關係、災害原因及災害責任等之認定,並確
          立本災害是否為職業災害及報告書撰寫方向,但如因事業單位關閉、工作場所
          不存在…等原因,難以調查時,得依檢討會作成結論,併初步檢查報告書函報
          本會。
         3.如難以確認是否為職業災害,必要時函請本會安衛研究所或邀請學者、專家協
          助調查。
         4.如非屬職業災害,承辦人員應於初步檢查報告書中註記「非職災」,並將初步
          檢查報告書、災害檢討會議決議及災害後續處理陳判後函送本會。
         5.如屬職業災害,應依據災害檢討會議決議,撰寫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陳
          判後併電子檔及照片函報本會,報告書撰寫內容依工作場所災害通報及檢查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