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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委託中華民國起重升降機具協會等 8家非營利法人辦理95年度至97年度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 行檢查業務暨危險性機械設備證照、操作人員證照及自動檢查紀錄查核業務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12.29.勞檢2字第0940073127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主旨:公告本會委託中華民國起重升降機具協會等 8家非營利法人辦理95年度至97年度危險
       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業務暨危險性機械設備證照、操作人員證照及自動檢查紀錄查
       核業務,有關代行檢查機構名稱、代行檢查種類、檢查項目、查核種類及責任轄區如
       附表。
    依據:
     一、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條及勞動檢查法第17條辦理。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辦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01.08勞檢 1字第0960151304號令不再援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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