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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檢定業務之指定檢定機構及期間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9.24. 勞安2字第09701459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9月24日 主旨:公告指定「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為「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檢定機構,
並委託辦理「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檢定業務,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 1日起至 100年
9月30日止。
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 2項及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 9條。二、行政程序法
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