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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9.06.11日起,澳洲以外進口之壓力容器不再受理依AS1210檢查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06.11. 勞安2字第09901458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11日
主旨:有關本會96年 3月19日勞安 2字第0960006147號函釋﹝澳洲以外進口之壓力容器採用
澳洲標準AS1210設計製造者,得依該標準實施檢查﹞乙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鍋爐協會99年 4月21日中鍋檢 2字第9910800055號函辦理。二、本會96年3
月19日勞安 2字第 0960006147 號函釋略以:
﹝澳洲以外進口之壓力容器採用澳洲標準AS1210設計製造者,得依該標準實施檢查﹞
乙案,查澳洲境外製造之壓力容器,目前並無澳洲認證之檢查機構實施檢查,存有檢
驗機構及檢查人員資格認定困難,致檢查品質無法確保等疑慮,自即日起,上開函釋
停止適用。惟停止適用日前,已依上開規定設置完成之壓力容器,請依信賴保護原則
受理檢查,其後,對澳洲以外進口者不再受理依AS1210檢查。惟仍可依 ASME Code或
CNS 9788 等標準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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