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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高溫場所工作致身體不適或死亡,如經醫生認定其事故符合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
6類第 3項認定之規定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08.06. 勞保3字第0990079254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6日
一、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係勞工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認定依據,其職業災害認定相關規定未盡皆屬勞動基準法或勞工
安全衛生法規定所稱職業災害,先予敘明。
二、另查本準則第 3條第 2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
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又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 6類第 3項規
定,被保險人工作於酷熱之工作場所導致日射病(中暑)、熱痙攣、熱衰竭等疾病者
,為職業病。據此勞工於高溫場所工作致身體不適或死亡,如經醫生認定其事故符合
上開職業病認定規定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保險
給付,惟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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