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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之受託單位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12.24. 勞檢2字第099015144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主旨: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至一0一年十二月卅一日期間,委託中華鍋爐
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
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及勞動檢查法第十七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
本會委託之代行檢查機構名稱、代行檢查種類、檢查項目及責任轄區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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