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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工○技術研究院」為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並委託其辦理動力
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及研磨輪之型式檢定
業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03.12. 勞安2字第10101452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12日
主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工○技術研究院」為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並委託其辦理動力
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及研磨輪之型式檢定
業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及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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