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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條第 2項所稱之雇主,請依說明二認定原則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02.01. 勞安 l字第102014526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1日
    主旨: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條第 2項所稱之雇主,請依說明二認定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 102年 l月 8日研商「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雇主定義」相關事宜會議結論事項辦
       理。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條第 2項所定事業主,指事業之經營主體,在法人組織時為該法
       人,在個人企業則為企業之業主;同條第 2項所定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指法人之代表
       人、經授權實際管理企業體或事業單位之實際負責人,如廠長、經理人等。
    正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本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
       南區勞動檢查所、臺北市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新北市政府勞
       動檢查處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本會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工檢查處、勞工安全
       衛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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