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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 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3.12.12. 勞動條4字第10301326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 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 103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89191號令公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
       條文(如附件)。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上開修正條文生效日為 103年12月
       13日。
     二、復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
       合計15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 3日請陪產假;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 3日增加為 5日。
     三、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施行細則第 7條所定15
       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
       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分
       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請求最多 5日之陪產假。
     四、為使貴單位所屬(轄)受僱者及事業單位瞭解相關規定,請協助積極宣導,俾利政策
       落實。
    正本:教育部、國防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本部所屬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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