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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水污染防治法應予以統一,即水污染防治法第二 十條按日連續處罰日期之認定,自改善期限屆滿經複查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之日起,亦 即起算日為稽查採樣之當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按日連續處罰日期之認定,自複測完 成之當日起算,本署七十七年九月十五日環署空字第一九一九五號函之說明二不再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8.4.27.環署水字第040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4月27日
    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水污染防治法應予以統一,即水污染防治法第二
    十條按日連續處罰日期之認定,自改善期限屆滿經複查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之日起,亦
    即起算日為稽查採樣之當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按日連續處罰日期之認定,自複測完
    成之當日起算,本署七十七年九月十五日環署空字第一九一九五號函之說明二不再適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8.4.27.環署水字第0四0二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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