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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海洋放流管制疑義: 一、「臺灣地區沿海水區範圍、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公告事項三、備註內規定:「廢水 管線排放口出口半徑二公里之範圍內之水體得列為次一級之水體」,乃預留污染源排 入之擴散區域;左營海洋放流管位於乙類海域,自應適用乙類管制標準,不得因其排 入,致海域品質降低而適用較低一類之標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78.11.07. 環署水字第325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1月7日
    有關海洋放流管制疑義:
     一、「臺灣地區沿海水區範圍、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公告事項三、備註內規定:「廢水
       管線排放口出口半徑二公里之範圍內之水體得列為次一級之水體」,乃預留污染源排
       入之擴散區域;左營海洋放流管位於乙類海域,自應適用乙類管制標準,不得因其排
       入,致海域品質降低而適用較低一類之標準。
     二、對於海洋放流管線之設置、變更或廢止,依事業廢水管理辦法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或報備,故對於管線之設置、變更及廢止之許可及管制對象為管線之管理
       單位。至於事業單位所排廢水如欲以管線排放於海洋,其所衍生之放流口變更或設置
       問題,各事業單位仍應檢附管線之許可設置證明文件,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報經省
       (市)主管機關核可;此亦本署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環署水字第三0一五四號函送
       工程規劃書及附錄,以供參考之原意。
     三、查事業廢水管理辦法第八條固規定「管線之設置或變更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取
       得許可後,始得為之」;第十三條亦規定「管線設置或變更完成後,應向中央主管機
       關報備」。惟由於左營海洋放流管係事業廢水管理辦法施行前即已設置,故於設置完
       成後始一併提出申請,本署許可設置運轉係許可管線設置及設施運轉,至廢水排放仍
       應依說明三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8.11.7.環署水字第三二五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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