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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設置下水道系統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1.01.21. 環署水字第543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月21日
一、按下水道法第八條明訂工業區應設專用下水道,又下水道法公布前各公、私工業區已
設置之下水道適用下水道法之規定,為內政部七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臺(78)內營字第
六七二九0號函明定。故工業區倘已設置下水道系統,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
十二款所稱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已設置下水道系統之工業區,雖尚未經主管機關依下水道法第九條指定或設置下水道
機構,然工業區及其管理單位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設置,工業
區管理單位既依該規定設置,實質已負責該區下水道之管理,從而事業倘已依規定納
入該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並具有該工業區管理單位出具之同意接管證明文件,應予
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所稱「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1.0
1.21. 環署水字第五四三二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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