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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使用農藥,核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之
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1.04.18. 環署綜字第15234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4月18日
一、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使用農藥或化學
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之行為。高爾夫球場於水污染管制區內使
用農藥、嚴重影響水體水質,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應嚴予處分。
二、按飲用水管理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不
得有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污染水質之左列行為......九、噴灑農藥或洗刷裝置農
藥之容器及用具。......」高爾夫球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使用農藥,核有
污染水質之行為,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予以制止,制止不理者,即予以
移送法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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