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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油管線漏油事件,目前相關法規定可否予規範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2.10.06. 環署水字第403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0月6日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貴管可視轄境內水污染狀
況,劃定水污染管制區並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應可解決類似問題。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二、污染地面、池塘....
..或其他土地定著物......。」本案該工程單位施工不慎挖破輸油管線污染河川....
..及地面等情事,如符該上述規定,自可依法處罰。
三、主管機關可考慮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七款之規定,公告該行為為污染行為,
作為日後處罰之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10.06. 環署水字第四0三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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