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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所提「萬芳汽車修護專用區」計畫,是否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三十條及「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3.11.16. (83) 環署綜字第53582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1月16日
一、查「○○○專用區」預定開發基地面積逾十三公頃,且於山坡地大規模挖填整地、開
發建築,屬「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條及「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
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第二條所認定之重大開發利用行,適用上開法令規定,應於規
劃階段,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二、另參照工業區之編定 (詳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落三條規定) 、大眾捷運系統興建
(詳大眾捷運法第十二條規定) ‧‧‧等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皆於計畫核定前之
可行性規劃階段,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故本案「○○○專用區」之環境影響評估請於
都市計畫變更前之規劃階段進行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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