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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有遭依法撤銷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情形者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84.12.18. (84)環三字第82852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2月18日
主旨: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設置之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有遭依法撤銷其專責人
員合格證書情形者,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84)環署水字第六七二二七號函(副
本諒達貴縣市環境保護局)辦理。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有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
人員設置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遭依法撤銷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者,如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未確實設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情形,應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有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
人員設置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情形,遭依法撤銷其專責人員合格證
書者,應督導其依規定儘速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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