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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07.18. 環署水字第291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7月18日
     一、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修正前應執行按日連續處罰,如尚
       未執行者,參照從新從優之法令適用原則,宜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二、若已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或第五十條執行按日連
       續處罰,暫停開具處分書者,經主管機關查驗未符規定,則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
       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自暫停開具處分書日起,再行開具處分書,繼續按日連續處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07.18. 環署水字第二九一二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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