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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之分類、定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01.16. 環署水字第00007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月16日
一、依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新開發社區應由下水道主管機關認定,環保機關再以污水下
水道系統管制。本案學生宿舍如未經認定為專用下水道系統,則應依建築物污水處理
設施管制。
二、縣(市)所屬之衛生局單獨辦公廳舍具檢驗室者,如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
事業之分類、定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中「學校、學術、研究機構之實驗
(研究)室或其他實驗(研究)室」之定義,則以「學校、學術、研究機構之實驗(
研究)室或其他實驗(研究)室」管制;若該符合「醫院、醫事機構」之定義,則以
「醫院、醫事機構」管制;若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事業之定義,則應依建築物污
水處理設施管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7.01.16.環署水字第0000七一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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