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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污染海域沙灘事實應適用何種法律處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02.26. 環署水字第00035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2月26日
參考現行環境保護法令相關油污染事件發生後依其情節可適用之法規分析如后:
(一)貯槽或輸油管線漏油,可依違反「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之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分。惟本案爆炸油污非
屬運送之油料,而係油輸本身之燃料油,不適用上開辦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所稱「事
業設備之輸送或貯存設備」。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視轄區內水污染狀
況,劃定水污染管制區並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對尚未劃定水污染管制區,
未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地區,則無法用水污染防治法處分。
(三)如有污染地面、池塘......或其他土地定著物等情事,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
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
(四)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七款之規定,可公告輸油管線漏油行為為污染行
為,作為處罰依據。惟本案並未公告此類油污染行為,上開條款亦不適用。
(四)若有因海上油污染災害事件所造成之民事糾紛,請當事人循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程
序辦理。本案尚未形成公害糾紛,該法亦不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02.26.
環署水字第000三五八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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