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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轉投資公司擬成立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檢測業務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03.17. 環署空字第00088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3月17日
公司或公司之關係企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或廢棄物清理
法第十六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水質或廢棄物類之檢測業務,得由公司或公司
之關係企業所屬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化學工程科系屬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六
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化學或環境相關科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03.17. 環署空字第
000八八四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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