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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綱要計畫-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 ( 簡稱綱要計畫) 水源保護區合法零排放低污染養豬戶 (場) 專案查估補償與認定原則 」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0.06.28. (90) 環署水字第0039128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28日
    主旨:公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綱要計畫-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
       分 (簡稱綱要計畫) 水源保護區合法零排放低污染養豬戶 (場) 專案查估補
       償與認定原則」,如附件。
    依據:依據「自來水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
       附件:「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綱要計畫-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
       部分」水源保護區合法零排放低污染養豬戶 (場) 專案查估補償與認定原則
     一、依據自來水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
       綱要計畫-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 (簡稱綱要計畫) 」
       及行政院秘書長九十年二月二日台八十九環字第三七一三二號函訂定。
     二、適用範圍:綱要計畫水源保護區養豬戶 (場) 依法拆除補償之執行範圍。
     三、適用對象:全場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養豬戶 (場) 。
      (一)已依規定期限申辦依法拆除補償。
      (二)合法設立且已取得牧場登記證書與合法建物證明,並經縣 (市) 政府審查符
         合綱要計畫水源保護區養豬戶 (場) 依法拆除補償基準 (簡稱原補償基準
         ) 一‧五倍補償者。
      (三)廢水零排放,或自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期間,以依法
         申報放流水之水質水量計算,平均每頭豬每日排放養豬戶 (場) 外地面水體
         之生化需氧量小於○‧一公克 (以排放水量日平均值×放流水質平均值∕豬隻
         頭數平均值計算) 。
      (四)牧場登記證書登載養豬規模二百頭以上。
      (五)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核定綱要計畫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期間,均無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紀錄。
      (六)由鄉 (鎮、市、區) 公所出具養豬戶 (場) 於八十八年八月起至八十九
         年八月二十八日期間確有畜養豬隻之證明。
     四、專案查估補償方式:養豬戶 (場) 內各種畜舍、建築物及養豬之定著物設備,依
       剩餘價值查估補償之。
     五、符合前述第三點適用對象規定並經縣 (市) 政府資格審查通過者,就「原補償基
       準」或「專案查估補償」擇一方式辦理。
     六、採「專案查估補償」者,除依前述第四點規定辦理外,並以查估範圍項目所得補償費
       百分之二十計算「自動拆除獎勵金」;其「廢水處理設施」、「豬隻補貼」、「轉業
       津貼」及「廢棄物清除費」,仍依原補償基準辦理。
     七、採「專案查估補償」者,全場應就「各種畜舍、建築物及養豬之定著物設備全部拆除
       」或「各種畜舍與建築物之屋頂、樑柱及外牆不拆除,但內部設施與養豬之定著物設
       備全部拆除」擇一辦理,如採「各種畜舍與建築物之屋頂、樑柱及外牆不拆除,但內
       部設施與養豬之定著物設備全部拆除」者,就內部設施與養豬之定著物設備查估剩餘
       價值補償。廢水處理設施應一律拆除。
     八、採「專案查估補償」者,可取得自動拆除獎勵金之拆除期限,由縣 (市) 政府綱
       要計畫「水源保護區養豬戶 (場) 依法拆除補償執行小組」依個案核定之。
     九、本專案查估補償與認定原則,經中央綱要計畫「水源保護區養豬戶 (場) 依法拆
       除補償推動小組」審查通過,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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