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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龍潭基地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
」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08.04. 環署水字第0930052478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3年8月4日
主旨: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龍潭基地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
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設置於科學工業園區龍潭基地之事業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定義者,其「水污染
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查核准及「排放許可證」之審查登記、變更及展延,本署委由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
二、凡符合前項規定之事業,自公告生效日起,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
證」申請,應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提出;於公告生效日前已向地方主管機關提送申
請者,仍由該主管機關審理。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各項許可審查,其作業應
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相關申請
之審查、許可之審查費,得適用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之規定。
四、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核發各項許可時,應同時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登
記事項副知各該地方主管機關,後續則由當地環保機關稽查管理。許可經審查核發後
,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核有違符合相關規定者,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應即辦理補正。
五、本公告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09.14. 環署水字第 1040074973A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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