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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內納管工廠部分廢水未完全收集而排放於工業區雨水道,是否應立即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1.21. 環署水字第0970003493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1日
工業區內納管工廠部分廢水未完全收集而排放於工業區雨水道,是否應立即處分案。
一、該納管工廠係因水質檢測結果污染物濃度符合應自96年 7月 1日新增列管之食品製造
業,依本署95年 9月12日環署水字第0950072621號函規定略以:「經環保單位查核並
檢測符合……應自檢測報告完成日起一年內,依水污染防治相關規定完成許可申請及
完成水污染防治措施之改善,屆期未遵行者依法裁處」,故本案自不得依水污法有關
事業之規定予以查處。
二、惟依據下水道法第19條規定略以「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下水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
系統之內」,查來函所陳工業區污水下水道區域內用戶未將下水排入於下水道而排洩
於雨水道者,似已違反前述規定,請移請下水道法主管機關查處。
三、另如下水道管理機構,放任區內事業廢水未納管而經雨水道排放至承受水體,該雨水
道放流水經檢測如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請參考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九八四
號判決處分該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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