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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工廠申報停工,於停工期間其清理設備所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仍應符合放 流水標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6.09. 環署水字第0970038224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6月9日
    事業停工期間清理設備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處分。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條規定,事業於修理、沖洗、逆洗或其他
       作業時,與人或物直接接觸之廢水為作業廢水,屬事業廢水的一種
     二、工廠申報停工,其清理設備所產生之水,亦屬廢水,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7條規定,排
       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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