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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核准將廢污水注入農地者,農地之認定應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
則」之農業用地依據及範圍進行認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4.17. 環署水字第0980031109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17日
主旨: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未經核准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
其裁罰準則(D )排放廢(污)水於農地者,農地的認定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有關農地之認定請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10、11款及「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
則」第 2條之農業用地依據及範圍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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