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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業鍋爐蒸氣安全裝置(疏水閥)產生之蒸氣水,是否為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廢水,及其管 理方式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5.26. 環署水字第0980040998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26日
    主旨:有關事業鍋爐蒸氣安全裝置(疏水閥)所產生之蒸氣水,是否為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
       廢水,及其管理方式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水類別包括作業
       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等。本案所產生之蒸氣水,屬於事業廢水
       。
     二、承上,鍋爐蒸氣安全裝置(疏水閥)所產生之蒸氣水,若水質乾淨,無須處理即可符
       合放流水標準,無須一定要納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惟其排放時,須由核准之放流口
       排放,並須避免與處理後之廢(污)水混合排放,以免有稀釋廢水之嫌。惟若水質須
       處理始得符合放流水標準,則須納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標準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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