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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廢水處理設施中處理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得免進行功能測試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5.26. 環署水字第0980045564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26日
主旨:有關廢水處理設施中處理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其變更及功能測試規定,補充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9 條規定,廢(污)水處理設施
功能測試之意旨在於確認處理設施變更後,處理功能足以符合放流水標準,如僅變更
、增設或拆除廢(污)水處理設施中處理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而未涉及廢(污)水
處理功能者,得免進行功能測試。
二、前述附屬機具設施如屬已設置,但未於原許可文件登記者,得於換證時一併辦理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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