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與地主○○○等十四人之土地合作共同經營○○加 油站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09. (八九)公結字第535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9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右十四代理人:○○○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將座落於桃園縣○○鄉○○段第○○地號之土地, 與地主○○○等十四人座落於桃園縣○○鄉○○段第○○、○○、○○、 ○○、○○等地號之土地合作共同經營○○站,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 規定,申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股份有限公司將座落於桃園縣○○鄉○○段第○○地號 之土地,與地主○○○等十四人座落於桃園縣○○鄉○○段第○○、○○ 、○○、○○、○○等地號之土地合作共同經營○○加油站,為公平交易 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事業結合,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依○君等及○○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申請書所載,其等共同經營加油 站型態,屬共同持有加油站預定地之方式成立加油站之行為態樣,此與本 會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第三一四次委員會議決議,在進口油品未全面開放 前,暫不予許可結合之情形,容有不同,且亦不違背該次委員會議決議之 精神。經盱衡本案實施結合,對過往車輛提供便利之加油服務、節省社會 成本與經濟資源及閒置土地之利用等經濟利益;而對該區域加油站之競爭 之情況而言,尚無具體事證顯示有影響該特定市場限制競爭之情事,爰依 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收 受本許可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本許可決定影本及理由,向本會 提起訴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