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及表徵,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及協同意見書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12. (八九)公參字第8714378-0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12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負責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進口銷售「○○」、「○○」酒類商品,被檢舉涉有 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三十 日第四四七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係依據○○協會委任律師檢舉函辦理。 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 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罰鍰,至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貴公司 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本會將依法續行 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12. (八九)公參字第八 七一四三七八-0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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