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20. (八九)公參字第8900219-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20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刊登不實廣告,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 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四四九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一月五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函」撥付本會(如採郵政劃撥方式繳款時,應於辦理郵政劃撥 後,儘速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影本,以掛號 郵件寄送本會,或以傳真方式傳送本會,亦可以電話通知承辦單位 ,俾免因劃撥單寄送逾期或遺失,影響權益)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後段規定:「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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