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員會○○醫院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21. (八九)公貳字第8801161-007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21日
    受文者:○○委員會○○醫院 主旨:貴醫院被檢舉於八十七年自辦醫療耗材採購合約中,訂有限制賣方 售價條款,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四日第四四六次委員會議決議予以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 照。 說明:貴醫院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內容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八十八年 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 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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