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28. (八九)公貳字第8808857-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28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誣指自來水是致癌水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 月二十二日第四五0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 ,請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請以郵政劃撥帳號 「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 ,並將收執聯電傳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 逕向本會(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 二、本案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繳納,逾期拒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倘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一條後段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于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為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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