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等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03. (八九)公參字第8814987-0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3日
    主旨:貴公司因經銷「○○褲」,於廣告上就商品功用為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四五一次委員會議 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八八0七 一一五八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請以郵政劃撥帳號 「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 並先將繳款收執聯傳真或影印寄送本會,或向本會(臺北市濟南路 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 三、本案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四、貴公司如逾期未遵本會前開處分書內容停止違法行為者,本會將依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後段規定「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五、本案本會聯絡電話:(0二)二三五一七五八八分機四一七。(行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07.03.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四九八七 ─0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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