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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12. (八九)公貳字第8714768-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12日
主旨:有關貴事業等於參加臺南縣○○工程標案時,以借用他人或出借投
標文件參標,製造競標之假象,使競爭者喪失參與公平競爭之交易
機會,有損商業競爭倫理及妨礙市場價格機能運作,為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禁制
規定,經本會八十九年七月五日第四五二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南院慶刑玄八七易四
一字第一00五九0號函辦理。
二、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12. (八九)公貳字第八七一四七
六八─0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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