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以不正當手段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違反公 平交易法處分案處分書及不同意見書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29. (八九)公貳字第8809758-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29日
    主旨:有關貴公司被檢舉罔稱「○○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名義,使競 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 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第四五五次委員會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 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依據民眾檢舉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 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 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 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29. (八九)公貳字第八 八0九七五八-00三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