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等因從事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30. (八九)公貳字第8904334-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30日
    主旨:貴公司等於本會許可合船進口黃豆期限(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屆滿後,分別於八十九年四、五月間繼續合船採購黃豆三船次,違 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乙案,經提本會八十九年八月十 八日第四五八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一份,請 查照 。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30. (八九)公貳字第八九0四 三三四-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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