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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奧運
聯合購買轉播權、訂定衛星線路、抽籤決定轉播項目熊合行為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6. (八九)公聯字第003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6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請事項
○○奧運會聯合購買轉播權、訂定衛星線路、分配節目及廣告聯營。
許可內容
一、申請人申請聯合購買轉播權、訂定衛星線路、抽籤決定轉播項目,有
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應予許可,期限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
至八十九十月一日止。
二、申請人不得以不正當方式排除其他競爭者參與本聯合行為及再轉播之
要求、不得共同決定節目播出時段及不得因本聯合許可而從事其他聯
合行為或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三、申請人應於聯合行為結束後壹個月內,將聯合行為期間之收支情形報
會。
許可理由
一、申請人申請聯合購買○○奧運會轉播權、訂定衛星線路、抽籤決定轉
播項目,本會基於下列理由認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一)聯合購買轉播權係屬對國外之採購行為,參與事業聯合輸入之效益
大於個別輸入之效益,有助於成本之降低,提升貿易效能。
(二)聯合訂定國際衛星線路,亦屬對國外之採購行為,不僅具有降低成
本,提升貿易之效能,且有技術上之便捷性與經營上之效率性。
(三)依據申請人所提出之抽籤方式決定轉播項目,由於本聯合行為係屬
短期行為,對限制競爭之負面影響尚屬有限,且不損及申請人間轉
播奧運會節目之競爭性。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第五款「為
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之規定,應許
可。
二、另考量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避不當排除競爭者國際奧會實務上允許
被授權人轉售轉播權,惟內容須向國際奧會報備並共享利益;另節目
播出時段與聯合購買轉播權以減少成本支出並無相互關係,為避免申
請人利用本聯合許可而事其他聯合行為;及利於本會有效監督等事由
,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規定,附期限及負擔之許可如許可內容。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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