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29. (八九)公處字第159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29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報級上刊登徵才、招收學員廣告,引人誤認為公家機關徵 才活動、公費訓練、頒發國家級證照,及發給獎勵金為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 二、被處分人於廣告招牌上標示「○○會指定教育中心」、「○○局委辦 」、「公費招訓」、「公家機關徵才,辦理電腦職業訓練公告」等, 引人誤認為公益性質或公家機關委託訓練之機構,為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三、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二項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 四、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刪除「○○會指定教育 中心」、「○○局委辦」、「公費培訓」、「公家機關徵才辦理電腦 職業訓練公告」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廣告招牌文字。 五、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二位檢舉人檢舉略以:某公司涉嫌於報紙刊登以公家機關名義徵 才之不實廣告。且於調查過程中,陸續收到「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 金會南區分會」函轉民眾、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轉中央健康保險 局中區分局、民眾來函、本會南區服務中心函轉民眾檢舉被檢舉人廣 告不實,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二、被處分人提出答辯: (一)系爭廣告四則確為被處分人所刊登,惟刊登之媒體及日期已無法查 證。 (二)被處分人為○○有限公司,設有電腦教學培養科技人才,並承攬公 營單位委託外包之勞務工作,提供應徵人員及學員任職之機會。 (三)被處分人與公家機關簽約供應人力,故於廣告上標示徵才單位為公 營事業單位、主辦單位為國民就業訓練中心,因為如果據實刊登則 廣告效果不彰,但當應徵人員來了以後,就會加以說明工作情形, 而且應徵人員尚且必須至各該公營單位去第二次面談,故不會使應 徵者有所誤會為公營事業徵才。 (四)被處分人與員工之合約期限,都依與各公家機關合約期限來簽約。 (五)被處分人如果與公家機關所簽訂之合約到期後,需再投標才能續約 。而被處分人也一直爭取與公家機關簽約來提供這些人力上班的機 會。萬一未繼續簽約,該員工若是被處分人學員,則會依其意願安 排至其他適任點上班,若僅是員工則不負其責任。 三、為更瞭解本件實際情形,以被處分人所檢送之職員名錄,發出二七0 份問卷調查,並分析回收樣本八十三份。 四、本會為了解實情,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派員至被處分人○○營業 處所查證。 五、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收到○○局來函略以:該局並未委託被處分人 辦理電腦訓練。 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收到○○會來函略以:被處分人號稱為該會指 定教育中心乙事,與事實不符。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 、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同條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所稱虛偽不 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 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所稱引人錯誤,係指 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足以引起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 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另事業如於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 法,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時,即違反上開規定 。 二、經查系爭廣告四則,被處分人坦承確為其所刊登,雖稱刊登之媒體及 日期已無法查證,但經報社所提供資料可得知,系爭廣告刊日期係在 八十八年七月、十月,合先敘明。 三、綜觀被處分人所刊登之系爭廣告,其中三則標題皆以較大字體標明: 「公家機關」、「現場徵才活動」或「招聘」,另在系爭廣告內容之 徵才單位以「公營事業單位」、主辦單位以「國民就業訓練中心」等 文字敘述,與事實不符,應屬虛偽不實表示至為明顯,並易引人錯誤 認為係公家機關之徵才活動。雖被處分人辯稱:如果據實刊登則廣告 效果不彰,但當應徵人員來了以後就會加以說明工作情形,而且應徵 人尚且必須至各該公營單位去第二次面談,故不會使應徵者有所誤會 為公營事業徵才等云云。惟系爭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已如前述,其 吸引應徵人員之意圖至為明顯,其如何對應徵人員俱實告知實情,除 無具體事證做為佐證外,縱然確有告知應徵人員,其告知內容為何、 告知方式為何,應皆無法袪除系爭廣告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本 質,被處分人所辯之詞殊不足採。 四、另關於被處分人所刊登之第四則廣告中: (一)宣稱「公費招訓、公家代訓」乙節,經以問卷調查二七0名,在回 收有效問卷八十三份中,有二十二件原意至該公司純以成為學員, 餘六十一件係才為應徵職員,並在此六十一件中,有高達百分之六 二‧三0%需收取學費,才能成為該公司之職員,僅有三六‧0七 %不必繳費、不必受訓、直接工作(一‧六四%不表示意見)。由 於「公費招訓、公家代訓」乙詞,易被認為免費受訓及主辦單位係 公家機關,而被處分人為承辦機關之意。事實上,除過半數以上人 員須繳交將近三萬元之費用外,被處分人僅是若干公家機關電腦外 包機構,系爭廣告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至為明顯。 (二)結業成績合格者,頒發「國家級技術證照」、「獎勵金」,除依被 處分人到會說明,該則廣告其刊登目的是招募學員,另於來函說明 中亦提及:為鼓勵學員認真學習並設有學習獎勵金,於教學期間參 加技能檢定考試,通過後即可以獎勵金全額補助。惟從本會所問卷 中發現,被處分人並無權頒發「國家級技術證照」,而未發給「南 勵金」者亦占大多數(佔六九‧八八%),且何種條件得發給「獎 勵金」亦未明確,故系爭廣告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亦至為明顯。 五、另民眾檢舉被處分人○○營業所廣告招牌不實乙節: 經勞委會○○局、○○會表示與事實不符。且經本會派員查證,被處 分人營業處所廣告招牌所標示內容,除被檢舉廣告招牌標示「○○會 指定教育中心」、「○○局委辦」等字樣有廣告不實外,亦發現「公 費招訓」、「公家機關徵才辦理電腦職業訓練公告」等字樣,亦易使 人誤認為公家機關所舉辦之訓練課程,或公家機關因求才而舉辦之職 業訓練,前述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至屬明顯。 六、綜上論結,被處分人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 第一項之規定,參酌其危害市場競爭、違法持續期間、事後配合態度 、事業規模等因素,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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