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 貴事業參與○○會組織共同決定地區性電臺廣告藥品價格違反公平 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09. (八九)公貳字第8814739-0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9日
    主旨:有關 貴事業參與○○會組織共同決定地區性電臺廣告藥品價格違 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第四六三次委 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郵政劃撥帳 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 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電傳本會(傳真號碼:0 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09.(八九)公貳字第八八一四七 三九─0一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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