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3. (八九)公貳字第8814956-0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主旨:關於 貴事業等被檢舉於參與○○公所工程標案,涉嫌借牌參標違 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七一次委 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內容 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修正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 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 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辦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 .23. (八九)公貳字第八八一四九五六-00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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