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就商品內容及價格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7. (八九)公參字第8904767-0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商品之贈品表示不實,涉有違反公 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七二次委員 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八十七年三月十四日檢舉函暨行政法院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九九八號判決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7.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0四 七六七-0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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