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9. (八九)公處字第199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被 處分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以書面向本會辦理報備, 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修正前多層次傳 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二、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按修正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過渡條款規定:「多層次傳 銷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報備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第五款之報備及第七款之變更報備應於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後二個 月內為之。」爰若管理辦法修正前即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 ,並於管理辦法修正後仍續從事之事業,即應依前揭規定於期限內向 本會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經委請地方機關於八十八年九月至十一月 間普查查報,被處分人尚未於期限內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 條辦理,爰經簽請列案主動調查。 二、調查經過: (一)案經八十九年三月十日本會派員赴被處分人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 查及調查,作成檢查紀錄及陳述紀錄在案,略以: 1.被處分人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即由初期籌備人員先行簽約加入傳銷 組織,迄八十八年一月四日始向本會為開始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 2.因部分參加人濫用被處分人資源,並擅自以被處分人關係企業「○ ○」之名義對外招攬旅遊團體,故迄八十八年三月底前,即未繼續 拓展業務,惟對已加入之參加人仍繼續由關係企業「○○」提供旅 遊等相關服務。計自八十八年一月至三月底,被處分人營業額計新 臺幣二十五萬餘元。 3.被處分人因未注意法規已修改,故未依修正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 (二)本會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收達○○公司撤銷報備函,說明該公司自 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經請該公司提供稅 額申報書,該公司自八十八年五月迄八十九年八月銷售額俱為零。 理 由 一、按依修正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或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以書面據 實載明規定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四十 二條復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辦 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 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二、被處分人於八十八年一月四日向本會為開始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惟 經查最早可溯自八十七年十月十日,即由初期籌備人員先行簽約加入 傳銷組織,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底陸續與計約五十位參加人簽訂參加 契約。○○公司於向本會報備前,即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核已 違反修正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三備第一項之規定。 三、另查被處分人因部分公司參加人濫用公司資源等因素,迄八十八年三 月底,即未繼續拓展業務,爰停止傳銷行為之事實,發生於管理辦法 修正前,該公司已自動喪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身分,尚無依修正後多 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之義務,併予敘明 。 四、綜上論結,按被處分人於八十七年間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未依 規定向本會報備,核已違反修正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規定,經考量其參加人數、營業額、配合調查態度及其行為對交易秩 序危害程度等情節,爰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分如主 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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