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君(即○○雜誌社)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04. (八九)公處字第201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4日
    被處分人:○○○ ○○雜誌社 右被處分人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為銷售商品賺取佣金之目的,乃借其曾以「○○雜誌社」向 行政院新聞局立案之名推銷消防器材,企圖使民眾誤信其係受政府指 導,顯係以錯誤資訊誤導及欺瞞消費者,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 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行為。 三、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緣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稱:中華民國○○中心主任○○ ○君係以「○○雜誌社」向行政院新聞局登記,並於八十六年一月二 十一日核准其出版事業登記字號(局版北市誌第一三四一號),該中 心乃利用行政院新聞局立案之名義推銷消防器材,企圖使民眾誤信該 中心係受政府指導,加以出版法已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廢止,相 關登記核准字號在法律上已失其效用,有關各項出版品均不受行政院 新聞局審核,案經行政院新聞局函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查證 結果,未發現具體事證足認○君涉及詐欺刑責,移請行政院消費者保 護委員會參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再函請本會就其不當行銷乙 節進行查處。 二、調查經過: 按被處分人到會表示,該中心係基於對消防器材之專業瞭解,而有於 宣導時推薦特定業者如○○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產品之情事,又 ○○有限公司負責人到會提及相關公司-○○有限公司,爰函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等事業負責人到會說明: (一)被處分人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到會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雜誌社於八十四、八十五年間曾向新聞局申請登記成立,後來 因人力不足業務停頓,後來又於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申請復刊。八 十八年八月十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雜誌社分為二 部門,一個是編輯部門,一個是教育宣導部門。教育宣導部門,我 們就成立中華民國○○中心-此為雜誌社內部組織,尚無向任何機 關或單位報備。 2.○○雜誌社原來是由我擔任社長,最近在八十八年初才換成○○○ 先生,我擔任本社發行人,在業務分工上目前有三名講師-○○○ 先生、○○○先生、○○○先生,另有一名行政小姐。 3.本社出版之雜誌以贈閱為主,並無銷售任何商品,只是本社基於防 災等公共安全之考量,在評鑑現行市售各種消防器材(如緩降機、 消防栓、警報系統、簡易滅火器、逃生面罩等)後,在宣導當中建 議他們自己能安裝及備置。基於我們的專業瞭解,目前各業者推出 的產品中,像○○公司之滅火器及警報器、○○公司之逃生面罩, 功能與品質均不錯,我們會用客觀比較及說明,本社絕不經手產品 及收付金錢。 4.八十六年復刊後,因經費有限,出刊情況不很順利,直至八十八年 起才以季刊方式出刊,總共五期,每期約一、二千冊,本社基於推 廣需要,主要是印製安全講習綱要手冊,另外也印贈居家防火安全 手冊等宣導資料。 5.本社社長變更應該要報備,本社預備要向新聞局報備,雜誌發行除 了經費外,我們也要考慮到發行次數之問題,否則會讓新聞局停刊 。 6.貴會所提示之中華民國○○中心講習通知函,是本社為聯繫各學校 或有關單位安排課程需要,會以傳真或郵寄給對方參考,是否要安 排課程。 (二)○○有限公司負責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到會陳述紀錄摘 要如下: 1.本公司於八十年間成立,早期是進口美國○○消防器材為主,後來 為了生存亦採多角化經營,也銷售防身、防盜產品器材,但是到目 前為止,仍是以銷售消防器材為主(如偵煙器、滅火器、防煙頭罩 、瓦斯防爆器、救助帶等)營業金額大約每月平均一、二百萬元。 2.本公司早期進口時,通路會透過○○、○○、○○等大型賣場,以 批發經銷為主,也兼做零售。但近一、二年來,國內各式產品充斥 ,市場完全競爭,上述大型通路都已結束,最近一、二年來都以零 售為主。 3.本公司多年以來,僅聘有會計及行政助理乙名,實際零售、經銷業 務皆透過個別之個人從事零售(本公司並不給付任何底薪,純粹以 銷售實績抽成)抽成的比率大概是售價的二、三成。 4.國內與消防安全有關之社團約有一、二十個,分別以財團法人、協 會、雜誌社、基金會等方式存在,他們分別向教育部、新聞局、內 政部、地方政府等單位登記。目前國內這些單位,就我所知有○○ 協會、○○協會、財團法人○○基金會、○○協會、○○基金會、 ○○雜誌社、○○雜誌社、○○防災宣導隊(由○○負責)、○○ 中心推廣部等。 5.前述所提到之消防安全相關民間機構,多多少少都與本公司有接觸 。其中以○○雜誌社、○○雜誌社及○○基金會與本人較有交情, 接觸比較頻繁。 6.以○○雜誌社為例,該雜誌社○○○會推薦本公司商品,主要原因 是評鑑本公司產品在品質、價格、安全性及售後服務均符合○○○ 的標準,所以他在對外宣導時,若顧客執意要求就會推薦本公司商 品,至於是否購買消費者自己決定。本公司產品銷售除前面提到個 別經銷商(此部份並不多)推銷,以前客戶輾轉推薦以及民間消防 團體推薦。 7.我們對於類似○○雜誌社並不會像個別沒有底薪之經銷商給予抽成 ,僅是在雜誌社有印刷、宣導刊物時,給予贊助印刷費用。他們去 各地、各單位宣導,邀請單位會給予車馬費。本公司也會因他們之 推薦人數多少以及對公司之業務拓展,本公司會評估成本效益,給 予合理之經費贊助。 8.○○公司負責人是我太太,因我太太二年前已移民國外,實際業務 由我負責,○○公司產品與大同公司大致類似,與本公司在同一地 點經營,○○公司也無另外雇用人員。 9.本公司從八十五年就開始與○○雜誌社○○○認識,像該社其他教 官如○○○也有認識但不熟,而且他也較不投入。 (三)○○有限公司負責人○○○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到會陳述紀錄摘要如 下: 1.本公司是在八十六年成立,主要的業務皆以室內外裝修工程為主。 營業額不穩定,每月十幾萬或八、九十萬不等。消防器材的部份, 若不包括較大的裝修工程,每月平均不到營業額之三成。 2.本公司自成立以來都無進口消防器材,主要是接受○○有限公司○ ○○先生之委託,就該公司自製消防器材品牌為代工、組裝(防火 罩及防火大衣),完全沒有涉及銷售業務。 3.本公司八十六年成立之前,在○○街○○號,正式設立後約在八十 六年五、六月間搬到樹林○○街,後來再搬到○○路,直至八十七 年六月,我因地緣關係且看到出租紅紙條,才又搬到臺北市○○街 ○○號,前後為期二年,在今年五月才又搬到板橋○○街(工廠部 份在八十九年六月八日登記核准位於中和)。 4.我在臺北市○○街○○號租房子期間,於八十八年間曾分租給中華 民國○○中心(○○雜誌社)○○○先生。平日我和我太太○○○ 會幫○○○先生收信件,接電話。我太太也同時會兼雜誌社助理工 作。 5.我們公司和○○○先生的○○雜誌社都在同一地址,他對於本公司 只是接受代工、組裝,也無自有品牌之情形非常清楚。除了○○○ 先生是中華民國○○中心主任較固定外,○○○、○○○先生是較 不固定,他們是從事安全教育宣導。 6.我們在臺北市○○街○○號的房子分租給○○○先生之費用為每月 五千元。我太太是純粹義務幫忙(○○○先生有自己之電話),本 人當時在同一地址,租屋之費用每月二萬元。○○雜誌社一般都只 有○○○先生會去,每週約一、二次,看是否有其信件。 7.八十六年我自己開公司之前,我因為朋友(○先生)關係,曾經到 ○先生與○○○先生合資之○○公司工作約近二年,主要工作為安 裝消防器材。我在○○公司任職期間,曾在公司看過○○○先生幾 次,也談過幾次話,但業務上我屬裝置業務,所以我和○○○先生 也算不熟,○○○先生到公司主要是找○○○先生談話。 (四)○○有限公司負責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到會陳述紀錄摘 要如下: 1.○○公司是接受本公司委託代工製造防煙頭罩為主及部份防火大衣 。該公司完全不涉及銷售。 2.今天所提供○○有限公司八十八年薪資表中○姓人員是本公司股東 ,亦是我的親人,其他少數為本公司員工(○○○、○○○、○○ ○,後二者已離職)其他人員大多為個人從事零售抽成或傭金之臨 時業務員。 3.薪資表中所列○○○在本公司是兼職打工性質,主要是蒐集商情( ○○○任職臺大○○處○○活動組,可利用學校電腦蒐集一些資訊 -如各機關學校招標、採購之案件)。本公司每月會提供車馬費, 迄目前為止仍在本公司兼差。 4.我和○○○在七十幾年就認識,他在最近二、三年才到○○有限公 司兼職。我知道他在○○雜誌社掛名總編輯,但不支薪,只是提供 一些資訊。○○○會在○○雜誌社掛名是因我的關係間接認識,介 紹給○○○的緣故。 5.○○公司負責人○○○在八十四、八十五年間曾任職於○○有限公 司擔任工程部經理,在八十五年底離職。他另行成立○○公司時, 該公司設址在目前本公司○○路○○段○○號○○樓乙址,實際營 業地址在○○街,但○○街乙址不能成立公司,再經過他的會計師 建議,才於八十六年六月間將公司地址遷移至樹林○○街,在八十 八年間政府法令變更,○○街原址又可登記為公司地址,他才又將 公司遷回○○街原址。至於○○雜誌社初期設址在○○○自己家中 ,後來可能有一段時間寄設在○○路○○段○○號○○樓乙址,主 要原因是我和○○○很熟,是朋友關係。至於後來○○雜誌社實際 設在○○街,是因為○○○和我及○○○於公於私都是朋友。 6.○○雜誌社不開立單據、發票,所以如有贊助○○雜誌社經費,都 沒有列在帳冊中,大都是由我自掏腰包。就我所知安全教育宣導單 位就有二十幾家,本人今天提供十一個單位中,只有○○○先生之 中華民國○○中心與我比較密切,會推薦本公司產品。 7.○○○先生在成立雜誌社之前我並不認識他,而是他成立雜誌社後 主動來找我,要本公司提供產品目錄加以評估,若產品優良於宣導 時,就會代本公司推薦,就我了解○○○先生也會找其他公司配合 。因他與本人熟識,一但推薦本公司有銷售之產品如防煙頭罩、滅 火器等,就不會再推薦其他公司類似相同產品。 8.○○有限公司成立已十年,○○○先生是在八十六、八十七年間主 動來找我,之前我都不認識他。當初他來的時候主動提起,可以代 本公司推薦商品,他提到一旦推薦一件,依當時行情及狀況要本公 司贊助每件大約一百元左右(本行行情當時行情是一成左右),當 時本人也同意每月本公司會計計算銷售數量及金額大約會贊助平均 四萬元左右,這項經費大都由我個人支出,儘量不列入帳冊。 9.以本公司立場,當然希望儘量銷售商品,至於銷售途徑、方法,本 公司並不會太在意,且本公司對○○○先生也沒約束力。本公司也 依照○○○先生之要求贊助經費,所以不是本公司主導。就我了解 雜誌社負責人為○○○先生,社長○○○只是掛名而已,未參與宣 導或雜誌之編印。 三、調查結果: (一)查本案被處分人以○○雜誌社內尚未向任何政府機關報備之內部組 織-中華民國○○中心,對外以講習通知函宣稱該中心係純屬義務 性質,協助執行消防安全示範宣導勤務,且於前述通知函中仍延用 在法律上已失其效用之出版事業登記字號-「局版北市誌第一三四 一號」。 (二)查被處分人自承,該中心係基於對消防器材之專業瞭解,而有於宣 導時推薦特定業者之情事,且係屬義務性質,不收取費用,惟查被 處分人實際上對於推薦之商品均有收取佣金之情形。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事業倘以欺騙或隱 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為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四條之違反行為類型之一,而其所謂欺罔包含積極之欺騙及消 極之不告知重要事實,致使交易相對人產生錯誤而與其交易,核先敘 明。 二、本案被處分人利用其曾向新聞局立案之出版事業登記字號,再假藉中 華民國○○中心之名義對外行函,以取得交易相對人之信任,使交易 相對人與其交易,進行推銷商品之實,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 為,相關事證如下: (一)按出版法業已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廢止,相關登記核准字號在 法律上已失其效用,有關各項出版品均不受行政院新聞局審核,惟 查被處分人除於其署名中華民國○○中心之宣傳通知單中仍載用八 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由行政院新聞局核准其出版事業登記字號-「 局版北市誌第一三四一號」外,且對外宣稱該中心係協助執行消防 安全示範宣導勤務,該宣導亦純屬義務性質,不需支付任何經費, 該中心有藉被處分人曾於新聞局立案之名義,企圖使民眾誤信該中 心係受政府指導,導致消費者誤認其身分,係以錯誤資訊誤導及欺 瞞消費者。 (二)查被處分人雖稱該雜誌社係以贈閱為主,無銷售任何商品,基於專 業之瞭解,評鑑現行市售各種消防器材後,推薦如○○有限公司之 滅火器及警報器、○○有限公司之逃生面罩,絕不經手產品及收付 金錢;惟據○○有限公司負責人○○○證稱,該公司於臺北市○○ 街設址時,曾分租與被處分人,且該公司以室內外裝修工程為主, 並無進口消防器材及自有品牌,僅係就○○有限公司委託,代為○ ○有限公司自製消防器材品牌代工、組裝,被處分人對上述情形非 常清楚,足見被處分人所稱基於「專業瞭解」而推薦○○有限公司 之逃生面罩等語顯係不實。再查,○○有限公司負責人○○○證稱 ,該公司係於被處分人主動提起可代為推薦商品下,並依當時行情 及狀況要求該公司贊助每推薦商品一件大約一百元左右之佣金,且 ○君承認每月贊助被處分人平均約達四萬元左右,相關經費由○君 個人支出。爰認被處分人所辯該中心係基於防災等公共安全之考量 及評鑑後,推薦○○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之產品,絕不經手產 品及收付金錢等語,應為掩飾推銷消防器材之事實,其證詞不足採 信。 (三)查被處分人以其內部組織-中華民國○○中心係屬義務宣導,不需 支付任何經費為餌,利用消費者對自身安全之關心、消防安全常識 之不足及對商品資訊之不熟悉,誘以協助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避免 觸法而負刑責等語以增加收受該通知單者接受其派員宣導之意願, 其於通知單中註記新聞局核准字號,使消費者誤以為該中心係受政 府指導之公益團體,以增加其信賴感,一旦得遂派員宣導,即進而 推薦特定廠商產品以謀取佣金。此種利用消費者心裡上的負擔,影 響其對商品之價格、品質、效用等為客觀判斷,而不得不接受該交 易之情形,已有誤導消費者進行交易之情事。而觀諸消費者自由選 擇交易機會之減損程度,該中心已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三、綜上所述,被處分人為銷售商品賺取佣金之目的,乃利用曾以「安全 教育雜誌」向行政院新聞局立案之名義推銷消防器材,惟該登記核准 字號由於出版法之廢止,在法律上已失其效用。故顯係企圖使民眾誤 信係受政府指導,以達成銷售商品賺取佣金之目的,為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行為,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考量被處 分人違法所得利益及經營規模小,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 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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