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約定交易相對人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08. (八九)公處字第207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8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約定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銷售高中系列參考書,約定交易相對人轉售價格,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約定轉售價格之 行為。 三、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情概述: (一)檢舉人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檢舉被處分人脅迫下游書局販賣該公司 參考書予學校團體之售價為訂價八折以上,門市售價為八.五折以 上,否則停止供貨、斷絕往來,由於檢舉人係以七.五折販售參考 書,被處分人知悉後,其南區經理即以電話通知檢舉人,隨後被處 分人即停止發書予檢舉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二)另據檢舉人瞭解,被處分人的業務人員或學校組的經銷商直接銷售 到學校的折數皆為八折;且屏東○○書局的廣告單,被處分人的售 價仍為八折,足見被處分人要求的售價是一致的。 二、經本會向各地書局發函調查瞭解,計有十二家書局表示被處分人有以 口頭或書面建議轉售價格,另有一家書局(以下簡稱A書局)甚至表 示因未遵照被處分人所規定之轉售價格銷售,而有被斷貨情形,經進 一步查證,情形如次: (一)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訪談A書局並作成紀錄略以:A書局係國 中參考書經銷商,兼賣國小、高中參考書。該書局曾打電話詢問被 處分人之秘書表示,A書局係被定位為門市書局,若欲訂貨,須向 被處分人高雄分公司訂貨,再由臺北出貨;因為被處分人規定參考 書售價須為訂價九折,折數太高、價格太貴,A書局遂向被處分人 反映,被處分人乃答覆:「你不要賣了。」從此即不再供貨,不顧 與A書局已交往一年的商誼。 (二)於訪談過程中,另得知B書局亦因轉售價格之問題,而遭被處分人 斷貨,經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派員訪問並作成紀錄略以:八十八 年被處分人銷售新課程高中參考書,B書局即與其往來,八十九年 二月,被處分人電告不再配售,B書局乃數次詢問理由,均不得要 領;據其側面瞭解,被處分人只將書籍賣給學校組門市。被處分人 規定銷售價格為七.三五折(含稅),B書局則是以七折(稅外加 )銷售,與被處分人規定相符;惟據B書局私下從被處分人南部經 理口中得知,被處分人係以B書局對外銷售六‧八折為由而斷絕供 貨。 三、案經函請被處分人提供資料及到會說明略以: (一)被處分人主要營業項目為高中、高職教科書及參考書之出版與發行 ,年營業額約五億元左右;銷售方式有四,一為被處分人業務人員 直銷;二為書局通路,由各書局直接向被處分人訂書;三為中盤商 ,用以服務偏遠地區的書局;四為經銷商,即學校組書局,主要推 廣參考書。 (二)高中教科書與參考書部分,被處分人業務人員主要負責推廣教科書 至學校,參考書則委由經銷商接單,被處分人不介入;至於高中參 考書批價方面,給經銷商的折數為訂價七.二折,一般書店為七. 三五折,大型書局及連鎖書局因具有買方力量,折數較低,約為六 .八至七折(均為含稅價)。 (三)被處分人與經銷商往來所簽訂之合約書以半年為一期(即一學期) ,八十九年上半年,與經銷商所簽訂之合約書約定事項確實訂有「 本經銷商願以定價之八0%以上價格售予顧客」之文字,不過此性 質僅止於建議售價,並未確實執行,市面上亦有七.八折或七.五 折之銷售情形。上揭合約書文字經被處分人法律顧問研讀後,認為 不妥,遂於同年下半年將這些文字修改為「建議經銷商售予顧客之 建議售價為定價之八0%以上,並遵守公平交易法的規定,維持市 場正常機能運作」,至於門市書局之零售價格並未規定。 (四)被處分人並未直接對學校銷售高中參考書,係透過經銷商銷售,因 此有關書局反映被處分人直接銷售學校折數為六折,較一般書局的 批價還便宜乙節,並非事實;另有關對學校團體銷售書籍須註明學 校、班別等資料,係作為售後服務之用。 (五)被處分人係於八十八年八月二日與檢舉人往來,檢舉人為一般書局 客戶並非經銷商;檢舉人在往來期間,多次與被處分人配合之經銷 商(即○○、○○、○○等書局)因爭取學校訂單屢生齟齲,且營 業規模較小(訂貨總額約一萬三千餘元),為維護既有經銷商的權 益,旋即於同年十月停止與檢舉人的往來關係。 (六)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被處分人與所屬經銷商展開換約工作,期間 共有八家書局與被處分人暫停經銷商往來關係,改列一般書局客戶 ,並持續正常交貨。其中竹風書屋因營業規模較小而主動轉換,另 ○○、○○、○○、○○、○○、○○、○○等七家書局,係經被 處分人評估其並無經銷之實(即向學校推廣)而予以調整往來型態 。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 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 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上游廠商施行「約定轉售價格」措施,已 剝奪配銷階段廠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經銷商將無法依據其各自所 面臨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訂定合理售價。本案依調查結果,有二十 八家經銷商、門市書局表示,被處分人有以口頭或書面約定轉售價格 ,且據被處分人提供八十九年一至六月經銷商往來約定書,其約定事 項訂有『本經銷商願以定價之八0%以上價格售予顧客』,被處分人 雖稱八折之訂價僅止於建議性質,未具強制性,但依檢舉人及A、B 書局之陳述,其被斷貨原因均與約定之銷售折數有關,且該約定書屬 於契約之性質,被處分人未讓經銷商及門市書局得以自由訂價,已構 成違反公平法第十八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於經銷合約書或以口頭約定轉售價格,如有違反約定即停止 供貨,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動機 、目的、預期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及持續期間、所得利益 、事業規模及經營狀況、市場地位、以往違法情形及違法後配合調查 態度等因素,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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