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君(即○○實業社)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11. (八九)公處字第208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被處分人:○○○ 君 即○○實業社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廣告中宣稱,為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審查合格廠商、使用「 黑鉻電鍍」材質產製之商品、使用美國原裝進口含鐵0‧一%強化玻 璃及厚度五m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事 實 一、案據檢舉,略以:○○熱水器製造廠廣告宣稱:(一)該社為經濟部 能委會審查合格廠商;(二)太陽能吸熱板採用黑鉻電鍍與黑鉻烤漆 ;(三)產品型錄標示採用美國進口含鐵率0.一%強化玻璃,透光 率應為九十%-九二%;上述各節涉及不實廣告,為保障消費者權益 ,請本會查處。 二、調查經過: (一)檢舉人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來函補充說明,略以: 1.被處分人行號名稱:○○實業社,地址:臺南縣仁德鄉○○村○○ 號。 2.進口玻璃含鐵之強化玻璃之事,兩者之間無直接關連,但經檢舉人 重新查看結果,確無使用進口強化玻璃,廣告明顯誇大不實。 3.廣告型錄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在臺南市虎尾寮重劃區取得。 (二)經請臺南縣政府提供資料,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函復,略以:被 處分人商業登記資料:○○實業社,地址:臺南縣仁德鄉○○村○ ○路○○巷○○弄○○號○○樓。 (三)又請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提供資料,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函復,略以: 1.該部曾於七十五年元月十日至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間,推動太陽 能熱水系統獎勵措施。查並未補助被處分人,○○自稱曾受補助與 事實不符。 2.有關黑鉻表面處理及玻璃面蓋材質問題,請參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 研究院能資所提供之資料。 (四)被處分人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到會說明,略以: 1.系爭廣告確為被處分人所製作。 2.被處分人並無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審查合格證書。 3.自系爭廣告印製後,並無使用原裝進口含鐵0.一%強化玻璃,但 刊登時未注意此小細節。 4.太陽能吸熱板採用「紫外線專用黑鉻電鍍」,僅早期有一、二塊, 目前已無法提供證明文件,另因成本關於就採用自行烤漆(黑鉻烤 漆),被處分人可提供照片與發票作為證明文件。 5.系爭廣告係於八十六年刊印,目前已無散發,至於檢舉人所稱八十 八年十二月期間取得系爭廣告,應是早期(日期並不確定)散發的 。 6.系爭廣告散發地點為「臺南市虎尾寮重劃區」。 7.被處分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來函補充說明,略以: (五)被處分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來函補充說明: 1.檢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所測試之「太陽能 集熱氣模擬測試檢定報告」(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委測)影本乙份 。 2.噴烤漆設備照片二張。 (六)為瞭解被處分人所提之「太陽能集熱氣模擬測試檢定報告」內容, 函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表示專業意見,該 研究所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來函,略以: 1.該報告係該所針對被處分人送撿樣本,以儀器測量內部元件光學、 物理、幾何等性質,並藉數學模型分析其性能後,所作報告。 2.據拆解量測後資料顯示,其集熱板係由銅管、銅鰭片所組成。 3.至於是否為材料內含成分是否為無磷化銅、集熱板表面處面是否為 「吸收紫外線專用『黑鉻電鍍處理』或『黑鉻烤漆處理』、抑或為 其他處理方式」、面蓋材質之含鐵率等不在測試項目內。 4.依據太陽能集熱氣產業慣用表面方式與經驗判斷,所送檢樣本之表 面吸收膜應屬於黑鉻電鍍處理。 5.依據檢定中之量測數據顯示,該樣本之吸收膜吸收率為九七%。 6.面蓋之透射率為九一%,厚度四.0三公釐。 (七)八十九年九月中派員至現場實地勘察其烘烤設備,其烘烤作業:係 先用噴漆,再利用熱來烘乾。 (八)另查系爭廣告中,有關強化玻璃厚度標示為「五m」(五公尺), 與事實差距過大,實際上僅為四.0三公釐,併予敘明。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所稱「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 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 ;所稱「引人錯誤」,係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足以引 起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若事業如於廣告 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就系爭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 錯誤之表示時,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二、本案檢舉系爭廣告涉有不實情事者如次: (一)宣稱「經濟部能委會審查合格廠商」不實乙節:被處分人八十九年 六月十三日到會說明業已坦承並無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審查合格證書 ,被處分人系爭廣告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形洵堪認定。 (二)宣稱太陽能吸熱板採用黑鉻電鍍與黑鉻烤漆涉及不實乙節: 1.被處分人於到會說明時,坦承太陽能吸熱板採用「紫外線專用黑鉻 電鍍」,僅早期有一、二塊,目前已無法提供證明文件,之後因成 本關係就採用自行烤漆(黑鉻烤漆),並提供烤漆設備照片作為證 明文件。 2.有關所補正之「太陽能集熱氣模擬測試檢定報告」,經財團法人工 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來函表示:因未在檢測項目內,無 法得知是否為吸收紫外線專用『黑鉻電鍍處理』或『黑鉻烤漆處理 』、抑或為其他處理方式」,惟依據太陽能集熱氣產業慣用表面方 式與經驗判斷,所送檢樣本之表面吸收膜應屬於黑鉻電鍍處理。 3.經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來函表示,依據檢定 中之量測數據顯示,該樣本之面蓋透射率為九一%。 4.從派員至現場實地勘察其烘烤設備之照片中可看出,其烘烤作業: 係先用噴漆,再利用熱來烘乾。 5.被處分人到會說明為採用黑鉻烤漆,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 源與資源研究所推測為黑鉻電鍍不同,惟該研究所僅以推測而論, 故有關此部分,則採被處分人到會說明及現場查證之資料,系爭商 品材質係採黑鉻烤漆。 6.系爭廣告刊登有「黑鉻電鍍」、「黑鉻烤漆」二種材質,經財團法 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就表面處理技術表示專業意 見:「在技術上黑鉻利用電鍍方式或烤漆方式處理並無不可」,依 被處分人說明,其於印製、散發廣告當時,確有使用二種材質,被 處分人只要二者採取之一,則應無廣告不實之虞,惟於散發廣告之 後,因考量成本因素而不再使用「黑鉻電鍍」材質,雖被處分人說 明之後並無任何廣告行為,仍無法袪除引人錯誤以為被處分人仍有 採用黑鉻電鍍材質之表示,此節情形,雖屬輕微,但仍併請被處分 人停止此種引人錯誤之行為。 (三)並無使用原裝進口含鐵0.一%強化玻璃乙節: 1.被處分人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到會說明,亦已坦承自系爭廣告印製後 ,並無使用原裝進口含鐵0.一%強化玻璃,但刊登時並未注意此 小細節,關於本節其違法情事亦洵堪認定。 2.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表示專業意見,被處 分人所送檢測玻璃厚度為四.0三公釐(㎜),而系爭廣告卻為五 公尺(五m),雖與事實差距過大,尚難引人錯誤,惟無論將五㎜ 誤植為五m或虛偽不實,一併請被處分人停止此種行為。 三、另檢舉事由指稱系爭廣告,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取得;惟經本會調查 ,尚無具體事證證明被處分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有印製、散發之情 事,被處分人所稱系爭廣告僅於八十六年間印製、散發,尚非不可採 。 四、綜上論結,被處分人之行為,已違反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法前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爰依行為時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 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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