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12.(89)公企字第04088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以加強為民服務 ,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 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 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會提出之具體陳情者。但下列案件 ,非屬人民陳情案件: (一)檢舉案件:人民向本會舉發違反公平交易法事實之案件。 (二)請釋案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受理請釋案件處理原則」所規範之案件。 (三)申請案件: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所定之申請許可案件。 (四)報備案件: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報備案件。 三、本會對人民陳情案件之受理方式如下: (一)書面陳情案件:人民以書面陳情之案件(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傳真及其他行政機 關函轉等在內),秘書室總收文應編掛總收文號並登錄建檔,並於來文稿面右上 角以紅色章戳註記「人民陳情案件」(章戳格式如附件)後,分文承辦處室辦理 。 (二)言詞陳情案件:人民以言詞陳情之案件,本會服務中心或接見陳情人之處室應於 聆聽陳訴,收受有關資料,填具本會民眾反映單(格式如附表一),經其簽名或 蓋章確認後交秘書室總收文編掛總收文號、登錄建檔,並於稿面右上角以紅色章 戳註記「人民陳情案件」後分辨。 (三)各處室於收辦公文時,發現其性質應屬人民陳情案件而未列為人民陳情案件,或 其性質應非屬人民陳情案件而列為人民陳情案件時,應請秘書室總收支改行分類 ,並依其應屬案件性質之受理方式辦理。 四、各處室對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確實、迅速之原則處理。 五、各處室承辦同仁於收悉人民陳情案件後,至遲應於七日內簽擬具體意見陳核,其辦結 期限不得逾三十日。案件辦結時並應填寫「人民陳情案件結辦單」(如附表二)送企 劃處。 六、本會對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各處室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卷,依分層負 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答復。 (二)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 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事涉相關機關者,並應副知有關機關。 (三)陳情案情單純,以電話答復即可者,填具「人民陳情案件電話回復陳核單」(如 附表三),陳奉單位主管決行後以電話回復。 (四)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聽證或派員實 地調查。 (五)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依本會保密規定辦理。 (六)人民陳情案件如非屬本會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如涉及 其他機關權責者,應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處理。 (七)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提出陳情時 ,應告知陳請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 (八)人民陳情案件若為司法機關偵查中、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經判決或決定 確定,或完成其他法定救濟程序者,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九)人民陳情案件未能在期限內辦結者,應於期限未屆滿前簽請第一層決行主管准予 展期,並將展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七、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核定後,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本會陳情者,得函知陳情人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 案。 八、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 九、各處室應依「本會文書稽催作業要點規定」,對人民陳情案件,辦理稽催工作。 十、企劃處應將人民陳情案件辦理情形按月統計陳核。 十一、各處室應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依該季所受理之人民陳情案件涉及問題性質、類別 及處理結果予以研析,送企劃處彙整,提業務會報供檢討改進之參考。 十二、本會對於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者,應按情 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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